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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认定工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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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认定工伤的情形

发布日期:2018-02-27 作者:万保网 点击:

不予认定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工作出了意外之后,用来获得补偿的一种方式.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参保之后第二天就可以用了.

不予认定工伤的情形:

(一)申请人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至申请工伤认定之日,超过1年受理时效的;

(二)事故伤害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

(三)提供的相关材料当事人姓名与受伤职工真实姓名不一致的;

(四)受伤害职工参加外地工伤保险,提供不出外地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委托书的;

(五)不属于职业病目录所列疾病;属于职业病目录所列病名,但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

(六)就医资料尚没有明确诊断意见的;

(七)非法的用人单位和非法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其雇用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八)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因现工作岗位性质患职业病的;

(九)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到相关单位实习中受到事故伤害的;

(十)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规定应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工伤认定的;

(十一)用工主体不明,事故伤害事实证据不清等其他情况.

 

附:工伤认定不予受理的原因有哪些?

1、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

2、对于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除特殊原因外(具体指劳动关系的确认、医疗尚未终结等),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3、伤者或者伤者家属、用人单位对所申请的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于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高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90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予认定的工伤情形

 


本文网址:http://www.shebao99.com/news/3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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